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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柯某某、蔡某某、黄某某虚开发票案)(公开版)_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4291960********,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大专文化,湖口县****分局税管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号,现住湖口县****小区******。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5日被湖口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等人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2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20年6月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先后于2020年1月17日和2020年3月31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2月17日和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先后于2020年3月18日和2020年4月2日分别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份,五星纸业公司土方工程完工后,要在“老虎角”取石填基,于是将铺石子路网工程承包给茂源公司,茂源公司将此业务交予叶某甲(已起诉)负责。根据政府允许五星纸业公司在晨光矿区的“老虎角”取石硬化,叶某甲安排挖机、货车等从“老虎角”采挖石头运到五星纸业公司厂内铺路,合同约定每吨费用18元。

在叶某甲与五星纸业公司进行工程款结算时,因五星纸业规大额工程款必须要开具公司对公司普通增值税发票才能结账,而茂源公司开具不了此类税票,于是叶某甲就通过茂源公司叶某乙介绍找到负责管理茂源公司税收业务的国家税务总局湖口县税务局的税管员被告人王某某,让王某某帮忙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叶某甲拿到五星纸业公司去报账。

因在此之前湖口县柯观碎石厂的负责人柯某某(另案处理)曾向王某某说过,其柯观碎石厂的税费是按照厂里的生产实际用电量来交纳税款的,税已经交了,但是每个月的增值税发票都开不完,如果有人想要开税票的话可以找他开票。随后王某某就找到柯某某说叶某甲想要开税票到五星纸业公司去报账,要开公对公的税票,并且要签份湖口县柯观碎石厂与五星纸业公司的购买合同和湖口县柯观碎石厂出具的将税票报支的货款支付给叶某甲的委托书。柯某某同意后,就由叶某甲将打印好的湖口县柯观碎石厂与五星纸业公司的购买石子合同及委托书交给王某某,王某某叫柯某某在购买合同的委托书上盖好章,并按叶某甲要求的开票的金额、抬头、五星纸业公司税号等内容,叫柯某某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柯某某按王某某的要求盖好章,开好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将购买合同、委托书、税票全交给王某某,王某某再转交给叶某甲,或由王某某通知叶某甲来后王某某在场由柯某某交给叶某甲。后叶某甲按照开票金额的3%作为开票费用现金付给王某某,由王某某交给柯某某。自2016年12月份至2018年1月份期间,王某某按照叶某甲的要求多次找到柯某某以此种方式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共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9份,票额(价税合计)为3529091元,其中税额102788.99元。

因2018年湖口县柯观碎石厂与其他两家石厂合并成为湖口县东明建材有限公司,湖口县柯观碎石厂的税务登记证被注销,无法再以湖口县柯观碎石厂的名义开具税票。王某某就找到其管理税收业务范围内的湖口县张青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的黄某甲(另案处理),要求黄某甲帮叶某甲开具税票。并叫黄某甲带湖口县张青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的公章到王某某的办公室,在叶某甲打印好的湖口县张青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与五星纸业公司的购买石子合同,由湖口县张青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委托将货款支付给叶某甲的委托书上盖章。同时将叶某甲要求的开票金额、抬头、五星纸业公司税号等内容,通过微信发给黄某甲增值税发票。黄某甲开好增值税普通发票后把税票交给王某某,王某某再转交给叶某甲。叶某甲还是按照开票金额的3%以现金支付给王某某开票费,王某某再转交给黄某甲。自2018年4月份至2018年10月份期间,王某某共找黄某甲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4份,票额为1311297元(其中税额39338.91元)。2019年1月份,王某某应叶某甲的要求再一次找到黄某甲要开具648755元的税票,但黄某甲以没有发票为由拒绝开票。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9月19日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湖口县市场监督局提供的企业信息、税务发票、湖口县税务局提供的发票查询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身份证明、人口信息;2、证人证言:黄某乙、梅某某、林某某、张某某、倪某某、陈某某、魏某某、叶某乙、叶某甲、柯某某、黄某甲、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朝艳

2020年6月12日

附:1.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2.被告人王某某联系电话: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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