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三部刑诉〔2020〕Z784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4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楼**社区居委会**组**号。2020年9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执行逮捕。
值班律师:张艳,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4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街道办事处**村**组。2020年9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执行逮捕。
值班律师:王强,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柯某某、王某某因无钱使用,遂共谋实施电信诈骗活动,两人在西安市摩恩莱特酒店**号房间内利用互联网,通过手机、电脑在QQ群中发送虚假的“刷单”兼职信息,并以查询支付宝花呗额度、查询转账信息、清空额度为由让被害人转款。在此过程中,被害人赵某某信以为真,先后四次按照两人的要求,根据两人发送的收款二维码、收款账户在位于本市武侯区**路**段**号的家中转款共计人民币7900元。2020年9月3日,公安民警在西安市未央区**小区内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后在王某某的配合下在西安市碑林区太白立交桥附近将被告人柯某某抓获。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柯某某的家属已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辨认、检查等笔录、电子证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以招聘“刷单”兼职为由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进而诈骗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900元,两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被告人柯某某,属于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两名被告人家属已经代为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柯某某有期徒刑7个半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6个半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奕敏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某某、柯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律师信息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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