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柳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龙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061982********,汉族,政治面貌群众,高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住广东省东莞市**镇**苑**栋**单元**号。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30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301993********,汉族,政治面貌群众,大专毕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镇**街**号,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镇**街**号。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王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两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两名被告人,听取了两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两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9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柳某某、王某某发现买卖公民名下联通、电信等信息可以获取高额利润,两人就各自开始通过微信传输、买卖信息,期间两人还相互买卖信息。

被告人柳某某通过微信让其联通上线王某某、电信上线“田伯光”(昵称)等人帮忙查询公民的手机号码信息和社保信息,并将查询到的电信信息、社保信息贩卖给王某某,将查询到的联通信息贩卖给孙某某等人从中牟利。经统计,被告人柳某某向联通上线王某某微信内转账共计57439.7元,向电信上线“田伯光”微信内转账4万元、支付宝内转账5000元,共计4.5万元;收到买家孙某某购买公民信息款共计11296元,收到买家王某某购买电信信息、社保信息款共计12980.3元。

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微信让电信、社保信息上线柳某某,联通上线杨某某等人帮忙查询公民的手机号码信息和社保信息,并将查询到的联通信息卖给柳某某、周某某等人从中牟利。经统计,被告人王某某向联通上线杨某某微信内转账共计31405元,向电信、社保信息上线柳某某微信内转账共计12980.3元;收到买家周某某购买公民信息款共计3492元,收到买家柳某某购买联通信息款共计57439.7元。

2020年8月30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柳某某抓获,2020年8月29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承办人认为:被告人柳某某、王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柳某某、王某某均没有犯罪前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某到案后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至10万元的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艳红

(院印)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柳某某、王某某现被羁押在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1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