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91974********,汉族,群众,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3月16日被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公安局土木派出所民警抓获,2018年3月17日被河北省新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河北省新乐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2018年6月14日,因患有严重疾病被河北省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栗某某,1972年**月**日出生,男,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61972********,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邯郸市**区**路**号。2015年10月30日,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河北省新乐市公安局解回重审,现羁押于河北省新乐市看守所。
被告人路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9196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新乐市**镇**村**街**区**号。2016年10月30日,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河北省新乐市公安局解回重审,现羁押于河北省新乐市看守所。
本案由河北省新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栗某某、路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4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份,王某某、路某某、栗某某三人合伙以王某某妻子顾某某的名义,在河北省新乐市成立邯郸市**投资有限公司新乐分公司。通过宣传,以高息为诱惑,在河北省新乐市范围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将吸收来的储户存款上交邯郸市**投资有限公司,邯郸市**投资有限公司定期按比例返还分公司。
经河北省平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已退还的没有凭据没法统计,所以没法核实计算该公司共吸收款项涉案金额,只能得出未退还涉案金额。邯郸市**有限公司新乐分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某、栗某某、路某某自2013年7月开始吸收公众存款,截止2014年10月共有代办员42人,吸收公众存款29403528元,未退还资金造成群众损失29403528元,共涉及1143户,1657笔。2016年10月30日,经新乐市人民法院判决(2016冀0184刑初64号),已追究路某某在邯郸市**投资有限公司新乐分公司个人代办业务85户,合计120笔,共计1980280.00元的刑事责任。其余1058户,合计1537笔,共27423248.00元未追究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记录、报警案件登记表、投资委托合同及收款收据、企业档案资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信、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崔某某、孙某某、白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韩某某、默某某、魏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栗某某、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栗某某、路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垚
2019年7月11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栗某某、路某某现被羁押于河北省新乐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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