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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梁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公诉刑诉〔2018〕10号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31985********,蒙古族,初学文化,群众,务工,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乡**街03号,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27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2196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出生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镇**街17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25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8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牌号为冀C*****号自卸货车在秦青公路安民寨村西路段行驶时,因被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牌号为冀C*****号自卸货车别车,后王某某用对讲机通知在前面行驶的被告人梁某某别停李某某的车,梁某某遂驾驶牌号为冀C*****号的自卸货车将李某某的车逼停,王某某驾车随后赶至现场,并与梁某某分别下车,李某某见状遂持一柄铁锤下车。被告人王某某上前就别车一事与李某某发生争吵,后二人互相厮扯在一起,被告人梁某某上前帮忙,被李某某推倒,王某某见状遂返回其车内取出铁质撬棍对李某某进行殴打,并用脚踢踹李某某背部等处,梁某某亦使用拳头殴打李某某面部、胸部等部位,致李某某指间关节脱位、腕掌关节半脱位、头部外伤。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6年12月27日到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高建庄派出所投案;被告人梁某某于2016年12月25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梁某某的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刑事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梁某某破坏社会秩序,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芳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

附:

    1.被告人王某某、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以及补充材料陆页;

3.随案移送《证人(被害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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