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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梁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_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汉族,党员,本科文化,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21983********,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区,家住云南省昆明市******号。2019年5月15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1日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汉族,初中文化,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51978********,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市,家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市**路**幢**单元**号。2019年6月3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9年6月21日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梁**共同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由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9月20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至2019年11月4日,因证据不足,我院于2019年11月4日将该案退回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补充侦查,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2月4日再次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依法延长审查期限十五天,该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曾于2010年1月以外聘的方式入职“云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地产公司’)”工作,历任该公司总工办副主任、销售部主任、地州部主任、招标部主任、招标合同部主任等职。唐某某于2013年2月19日与云南**地产公司签订了20份《**网络、**文化广场物业认购意向书》,取得了20间商铺、合同总金额为57866029.00元的商铺认购权,唐某某并向云南广电地产公司支付了合同总价款20%,即11573207.00元的认购金。2013年8、9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了解到唐明辉想要转让这20间商铺的认购权,于是便找到唐某某,经二人商议后,于2014年1月31日,唐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二人签订了“委托书”,唐某某委托被告人王某某代为出售、转让上述20间商铺,并约定代为转让价为1757万元(含已交纳的1157万元),超出部分同意给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奖金。

被告人王某某为了促成此笔交易,经人介绍后认识了被告人梁某某,被告人梁某某觉得有利可图,于是又与被告人王某某签订了所谓的《承销协议书》,被告人梁某某承诺:以不低于2900万元的价格帮被告人王某某转让这20间铺面的认购权,并由被告人王某某负责将20间商铺的所有权更名至被告人梁某某所指定的购买人名下。被告人王某某提出必须先交定金100万元,而被告人梁某某又拿不出购买资金,于是被告人梁某某又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告人杨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梁某某向杨永华谎称自己已在云南**地产公司购买了20间商铺,现需要转让,杨某某认为该地段的商铺有很大的升值空间,可以从中投资获利,于是先向被告人梁某某支付定金100万元,并与之签订了所谓的《商铺转让协议》,随后,被告人梁某某将其中的95万元转付给被告人王某某作为购买20间商铺的定金。

杨某某为了从20间商铺的倒卖中获利,但又在自己无资金的情况下,经人介绍又认识了被害人徐某某,并对徐某某谎称自己向云南**地产公司购买了20间商铺,均是以内部价购买的,有很大升值空间,现需转让,为了取得被害人徐某某的信任,杨**与被告人王某某、梁某某合谋后,与云南广电地产公司以及相互之间又签订了多份“转让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协议书”等,并向被害人徐某某提供了伪造的20间商铺的《房款缴清通知书》及20套支付房款的收据,以及20套商铺已于2014年1月27日全款网签备案到被害人徐某某名下的“网签备案签订表”,骗使被害人徐某某充分相信,云南**地产公司的坐落于昆明市西山区**路**文化广场**区商铺计1560平方米(编号为1001-1047共20间)商铺以总价为119040350.00元的价格网签备案至被害人徐某某名下(实际与徐某某签订的合同约定价为57866324.03元)。2014年1月27日,被害人徐某某按照被告人王某某、梁某某及杨某某的要求向杨永华在兴业银行昆明分行卡号为022905473245773919账户转付了20间商铺的首付款40300000.00元,当日杨某某收到款后转付被告人梁某某28000000.00元,被告人梁某某于当天转付被告人王某某27550000.00元,被告人王某某收到款后,将其中1417万元转付唐某某,剩余款被其个人占有和转付其他人。

2016年1月,被害人徐某某收到云南**地产公司要求其交付20间商铺购房款的“律师函”,经到云南**地产公司查询后,才得知其支付的购房款4030万元并未如数交到云南**地产公司,而是被杨某某等人骗走,随后经被害人徐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先后将被告人梁某某、王某某二人抓获,杨某某因犯有其他诈骗罪,于2018年**月**日已被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梁某某的供述;

2.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到案经过;

5.相关书证材料;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鉴定意见。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某某、梁某某二人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伪造的“房款缴清证明’、和“收款收据”的手段骗取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敬才

代理检察员:申昀东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梁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10册(其中有一册为司法鉴定意见书),光盘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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