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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梁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二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3271961********,汉族,文盲,无业,现住明光市****宿舍(户籍所在地明光市**南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被嘉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被明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1日被明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明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71971********,汉族,文盲,无业,现住明光市**三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明光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0日被明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明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6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明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明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6月8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初,被告人王某某、梁某某合谋在本市城区内偷狗。12月21日早晨,王某某伙同梁某某驾驶摩托车至本市**路路边时发现被害人徐某某家一条奶白色的“拉布拉多”犬无人看管,遂将随身携带的有毒的骨头扔给该“拉布拉多”犬,该“拉布拉多”犬吃后晕倒在地,两人下车将该“拉布拉多”犬装进事先准备好的蛇皮袋后逃离现场。后两人以600余元的价格将该“拉布拉多”犬出售。经查实,该“拉布拉多”犬为本市居民杨某某于2015年2月以18000元的价格在安徽省**犬类训导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购买,后交于徐某某饲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梁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说明、刑事判决书、价格认定书、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许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滁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饲养的宠物狗价值1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梁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娟

检察官助理:卢平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梁某某现羁押于明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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