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8〕1449号
1.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2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房。2011年11月1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7月28日刑满释放;2014年1月2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7月29日刑满释放。2015年7月3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1月11日刑满释放。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8年3月2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4月1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2.被告人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2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8年2月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3月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3.被告人林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4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镇**路**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8年2月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3月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4.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房。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8年2月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3月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5.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8年2月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3月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梁某某、林某某、刘某某、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6月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8年6月7日公安机关补充重报;2018年7月16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8年8月6日公安机关再次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开始,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梁某某、林某某、刘某某、陈某某以及“阿某某”(另案处理)作为赌场股东,在珠海市香洲区夏美路一巷**号**栋**单元**房和在珠海市香洲区夏美路一巷“**”棋牌室内,提供赌具扑克牌和场所等条件,开设赌场供他人以“三公”方式进行赌博,并抽取每一局赌局的赌资的百分之三至五作为渔利。抽取的渔利在缴纳场地租金等费用后再由被告人王某某、梁某某、林某某、刘某某、陈某某以及“阿某某”进行分赃。
2018年2月2日,民警在珠海市香洲区夏美路一巷**号**栋**单元**房当场抓获被告人梁某某、林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及17名赌客,缴获赌资人民币65736元及赌具扑克牌。2018年3月29日,民警抓获被告人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庞某某、胡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梁某某等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梁某某、林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朱 园
代理检察员:张洋瑜
2018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梁某某、林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均被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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