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公诉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光头强”),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8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湖南省资兴市,户籍所在地资兴市**镇**村**组,现租住资兴市**街道**村**小区后面自建房。因涉嫌走私、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0日被资兴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樊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8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南省资兴市,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为资兴市**镇**村**组320号。因涉嫌走私、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0日被资兴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资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樊某某涉嫌走私、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黄某某(另案处理)和被告人樊某某从云南西双版纳非法过境到缅甸。在缅甸黄某某与上线商谈购买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事宜。11月12日两人返回资兴。11月23日,黄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另案处理)筹集到12万购毒款后,由被告人樊某某持本人身份证到资兴市工商银行将该12万汇入到李某乙(另案处理)账户中。12月6日,一女子(身份未核实)携带毒品氯胺酮非法过境到云南省沧源县境内,在沧源县申通公司,该女子使用摩托车司机李某丙的身份信息,将毒品邮寄到湖南省资兴市。12月10日,黄某某指使被告人王某某、樊某某开车前往申通公司收取毒品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樊某某收取的包裹内起获疑似毒品氯胺酮的白色晶体73小包重2216.04克。经检验,送检的检材中,均检测出氯胺酮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拘留证、逮捕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提取笔录及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开户人信息及银行流水、工行汇款凭证、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快递信息、快递单、检查笔录及照片、临沧河底岗边境检查站说明、通话详单、称重笔录、活动轨迹资料、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行账户信息及交易流水、业务凭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李某丙、卫某某、朱某某、邓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物品清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暂扣、封存物资收据、称重/取样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李某丙邮寄包裹视频、毒品送检、李某甲、樊某某存取款视频、抓捕视频、称重视频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樊某某明知毒品氯胺酮而进行走私和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志玲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樊某某现羁押于资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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