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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樊某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诉刑诉〔2019〕23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住河南省兰考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于2018年1月4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月10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3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樊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78********,汉族,初中文化,村支书,中共党员,住河南省兰考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于2018年1月10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3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樊某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8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9日、2019年6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19日,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将位于兰考县孟寨乡何二庄村南地新农村建设社区内的10套房产查封,并在每户房子门前张贴公告。2013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某未经法院许可私自将上述房产中5套予以卖,被告人樊某某未经法院许可,私自将上述房产中的一套予以变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侦破报告、收据、情况说明、银行明细、查封清点笔录、情况说明、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等;2.证人马某某、王某某证言证实其通过王某某、樊某某介绍购买了法院查封的房产;3.被告人王某某、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变卖了法院查封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王某某、樊某某变卖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彩霞

刘永峰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樊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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