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土左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31991********,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路**楼**单元**号,捕前暂住土默特左旗**镇**村;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武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8271989********,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镇**村**社**号,捕前暂住土默特左旗**镇**村;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二被告人王某某、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系**超市(位于土默特左旗**镇)收银员(收银编号为**)。2019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收银员的便利,删除部分收银记录,将相应款项多次盗窃交由被告人武某某秘密带出超市,盗窃金额共计3000余元。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9月30日、2019年10月5日通过支付宝两次退赃共2055.2元。
**超市经理展某某出具谅解书对二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超市收银机操作明细、支付宝订单证明;
2、被害人展某某陈述;
3、二被告人王某某、武某某供述;
4、超市监控视频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王某某、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二被告人王某某、武某某以非法占用目的,多次秘密窃取超市收银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王某某、武某某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王某某、武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二被告人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慧平
2020年1月17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武某某现羁押于土默特左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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