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二刑诉〔2020〕607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30602197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时代**号楼**单元**室(户籍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街**号**门**室)。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5月25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12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9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段某甲,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104021983********,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路**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段某甲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6月13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14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9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段某乙,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104021983********,汉族,大专文化,长春**科技有限公司**,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路**号楼**室。被告人段某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7年6月13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2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9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段某甲、段某乙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段某甲、段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段某甲、段某乙,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以来,**网络要求参加者缴纳入门费,并按照推荐发展顺序组成上下线层级关系,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并夸大宣传骗取财物,在江苏、天津、福建等各地不断发展会员。具体模式为:投资100美金以上即可在**平台注册普通会员账号,成为普通会员,以日分红、月分红、年分红的形式按照一定(不固定)比例赚取返利。投资100美金以上即可注册代理会员账号,取得资格发展下线会员,当发展的会员和自己的投资总额达到5000、1万、5万、10万、50万、100万美金后,再次投入1000美金就可以成为**的一级代理、二级代理、三级代理、四级代理、五级代理、终极代理。每级代理收取下一代会员的佣金分别为:第一级代理拿5代会员的提成、二级代理拿10代会员的提成、三级代理拿12代会员提成、四级代理拿14代会员提成、五级代理拿20代会员提成、终极代理拿25代会员提成,提成的资金为会员投资额的1%-50%。
2015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微信名“意湖”)通过蔡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加入百家利传销组织后,在静态红利以及动态佣金刺激下,通过微信转发、口口相授等方式积极向他人宣传该传销组织,以加入百家利公司能够获得高额收益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一定费用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被告人王某某利用百家利传销组织奖励制度,发展大量下线会员,根据其本人及下线的投资额成为该组织四级代理商。至案发,被告人王某某在该传销组织下线达到15层级以上,非法获利人民币200余万元。经新沂市公安局远程勘查,被告人王某某下线会员达24000余人,其中到案作证70余人。百家利传销组织将该投资平台非法获取的款项以刘某某名义在工商银行向阳路支行收款人民币12426.12元,以范某某名义在招商银行大连分行大连沙河口支行收款人民币39701.43元,以白某某名义在招商银行大连分行大连沙河口支行收款人民币4685.39元,以李某某名义在招商银行常州分行兰陵支行收款人民币6036.88元,以彭某某名义在平安银行深圳宝城支行收款人民币132218.97元,以曾某某名义在华夏银行收款人民币33277279.79元。经徐州**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王某某建设银行卡(62270010211********),自2015年12月18日至2017年4月18日期间,实际收到百家利投资平台返还的分红款项人民币248.1万元。
2015年12月,被告人段某甲通过被告人王某某介绍加入百家利传销组织后,在静态红利以及动态佣金刺激下,通过建立“**”微信群等方式积极向他人宣传该传销组织,以加入百家利公司能够获得高额收益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一定费用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被告人段某甲利用百家利传销组织奖励制度,发展大量下线会员,根据其本人及下线的投资额成为该组织三级代理商。至案发,被告人段某甲在该传销组织下线达14层级以上,非法获利人民币200余万元。经新沂市公安局远程勘查,被告人段某甲下线会员达18000余人,其中到案作证60余人。经徐州**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段某甲农业银行卡(62284810202********),自2016年5月17日至2016年6月24日期间,实际收到百家利投资平台返还的分红款项13.32万元,工商银行卡(卡号62122607050********),自2016年4月20日至2017年2月27日期间,实际收到百家利投资平台返还的分红款项217.59万元。
2016年初,被告人段某乙通过被告人段某甲介绍加入百家利传销组织后,在静态红利以及动态佣金刺激下,通过微信转发等方式积极向他人宣传该传销组织,以加入百家利公司能够获得高额收益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一定费用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被告人段某乙利用百家利传销组织奖励制度,发展大量下线会员,根据其本人及下线的投资额成为该组织三级代理商。至案发,被告人段某乙在该传销组织下线达13层级以上,非法获利人民币100余万元。经新沂市公安局远程勘查,被告人段某乙下线会员达12000余人,其中到案作证60余人。经徐州**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段某乙工商银行卡(62220207050********),自2016年4月18日至2017年2月27日期间,实际收到百家利投资平台返还的分红款项134.85万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7年5月25日在黑龙江大庆市被新沂市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被告人段某甲于2017年6月12日在辽宁省抚顺市被新沂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段某乙于2017年6月12日在辽宁省抚顺市被新沂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新沂市公安局依法冻结百家利传销组织收款账户名为刘某某在工商银行向阳路支行账户款人民币12426.12元,账户名为范某某在招商银行大连分行大连沙河口支行账户款人民币39701.43元,账户名为白某某在招商银行大连分行大连沙河口支行账户款人民币4685.39元,账户名为李某某在招商银行常州分行兰陵支行账户款人民币6036.88元,账户名为彭某某在平安银行深圳宝城支行账户款人民币132218.97元,账户名为曾某某在华夏银行账户款人民币33277279.79元。新沂市公安局依法扣押被告人王某某赃款人民币100万元,新沂市公安局依法扣押被告人段某甲赃款人民币116万元,新沂市公安局依法扣押被告人段某乙赃款人民币7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流水、徐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沂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胡某甲、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段某甲、段某乙及同案人胡某乙等人的供述;
4.新沂市公安局制作的远程勘查笔录及提取的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段某甲、段某乙以投资百家利公司能够获得高额收益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一定费用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段某甲、段某乙行为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段某甲、段某乙行为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段某甲、段某乙的行为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新伟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段某甲、段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侦查卷十六册、审计报告三份;
3.电子数据光盘四张及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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