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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毕某某赌博案)_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一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22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余姚市**镇**路村**路**号**幢(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慈溪市**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3月14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毕某某,女,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02195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余姚市**镇**路村**路**号**幢*1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14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两被告人,听取了两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13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毕某某在余姚市**镇**路村**路**号**幢自己居住的房子内,通过摆放自动麻将桌,为赌博人员叶某某、徐某某、刘某某、张某某、范某某、施某某甲、屠某甲、施某乙等人进行冲击麻将赌博提供条件,并对每节冲节麻将按12点点数的方式进行抽头,期间共非法获利人民币10 000余元。

同期间,被告人王某某、毕某某在上述房子内,通过提供纸牌扑克和场地,为赌博人员沈某某、李某某、屠某乙、应某某、许某某、田某某、冯某某等人进行“梭哈”赌博活动提供条件,并按赌博人员每赢进100元抽头3元的方式进行抽头,期间共非法获利人民币6 000余元。

2019年3月13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毕某某被本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并当场扣押自动麻将桌2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及人口信息等;

2.证人叶某某、徐某某、刘某某、张某某、范某某、施某甲、屠某甲、施某乙、沈某某、李某某、屠某乙、应某某、许某某、田某某、冯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聚众赌博并抽头获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两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两被告人从宽处理。建议对两被告人各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永土

2020年3月17

附:

1.被告人王某某、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05673****(王)。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取保候审决定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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