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龙检诉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泸州市龙马潭区人,住龙马潭区**路**号**号。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泸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泸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毛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89********,汉族,大学文化,务工,泸州市江阳区人,住江阳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泸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泸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毛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告人毛某某经商定价格,在收集了上某、郑某某等人办证所需的姓名、照片等个人信息后,被告人毛某某支付36700元由被告人王某某通过网络向他人购买了17张印有“临湘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特种作业证件专用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2张印有“徐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证件专用章”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9张印有“临湘市应急管理局证件专用章印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从中牟利154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毛某某购买的上述28张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经核实,上述28张证件均系伪造。
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泸州市江运船舶有限公司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毛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搜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毛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毛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罚金;被告人毛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绍伟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毛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696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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