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名检公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21989********,汉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高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为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镇**村**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8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2年10月30日起至2015年10月29日止。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1日被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2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毛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21975********,汉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大学本科文化,雅安市名山区**局**,户籍所在地雅安市名山区**镇**路**号,现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镇**村**组。被告人毛某某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3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2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宏,四川三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辛晓芸,四川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21993********,汉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为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0日被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2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21984********,汉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为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镇**街**号**单元**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1日被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2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王某某、郑某某、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毛某某与冯某某(已起诉)、王某某共同出资向名山“世界茶都”项目工程供应砂石,后因毛某某等人未及时收到砂石款,冯某某与毛某某、王某某便商议到“世界茶都”项目部强行收取砂石款,三人遂达成一致意见。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冯某某邀约其手下张某某(已起诉)、李某乙(已起诉)、高某某(已起诉)、杨某甲(已起诉)、郑某某等人,王某某邀约李某甲、范某某(已起诉)等人前往“世界茶都”项目部强行收账。李某乙和高某某各自驾驶准备有砍刀和钢棒的车辆到达“世界茶都”项目部后,毛某某、冯某某要求应邀而来人员将该项目部大门封堵,并指示在此事未解决情况下不允许项目部里面的人出来,谁出来就弄谁。毛某某、冯某某、王某某便进入项目部内讨要砂石款。在此期间,工程劳务服务人员詹某某欲从项目部大门离开,遭到李某乙、杨某甲、高某某、郑某某、李某甲等人阻拦,其中杨某甲等人持砍刀、钢棒威胁、恐吓詹某某,同时对詹某某用拳头进行殴打、追逐,迫使詹某某返回项目部办公室。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2月11日自动投案;被告人毛某某于2020年2月19日自动投案;被告人李某甲于2020年2月10日自动投案;被告人郑某某于2020年2月11日自动投案。被告人毛某某、王某某、李某甲、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本案相关书证;2.证人杨某乙、高某某等14人的证言;3.被害人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毛某某等4人的供述与辩解;5.本案的指认现场、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毛某某、李某甲、郑某某等人在公共场所持械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王某某、毛某某、李某甲、郑某某的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毛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某甲、郑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郑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郑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是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福慧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居住于雅安市名山区**镇**村**组,电话:1850835****;被告人毛某某被取保候审,居住于雅安市名山区**镇**村**组,电话:1390816****;被告人李某甲被取保候审,居住于雅安市名山区**镇**村**组**号,电话:1519656****;被告人郑某某被取保候审,居住于雅安市名山区**镇**街**号**单元**号,电话:18148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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