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江某某寻衅滋事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199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5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199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镇**村**台**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江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补充证据,于2020年5月28日退回补充侦查,颍上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后于同年6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凌晨,被告人江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某产生矛盾,遂伙同王某甲、马某某(另案处理)将李某某从颍上县**镇**公园**网咖内带出至**公园小广场,并对其实施殴打,致李某某受伤。经鉴定,李某某鼻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王某乙、刘某某、苏某某、侯某某、朱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颍上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网吧监控视频及公园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伙同王某甲等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根据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曹培涛

检察官助理:尤敏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在颍上县**镇**村**队**号家中候审;被告人王某甲颍上县**镇**村**台**号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