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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江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等案)_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临检公诉刑诉〔2020〕106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4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杭州市临安区**镇**村**组**家**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江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723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杭州市临安区**街道**路**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歙县**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王某某、江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本院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事实

(1)2019年11月期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某采用夜间照明行猎的禁用方法,在杭州市临安区玲珑街道夏禹桥村附近竹林内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领角鸮1只及斑鸠1只,后将领角鸮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销售给魏某某(另案处理)。

(2)2019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某采用上述同样方法,在杭州市临安区於潜镇马山附近山林猎捕鸟类1只,后予以食用。经鉴定,该鸟类为领鸺鹠,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事实

(1)2019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杭州市临安区湍口镇雪山村路边他人设置的捕鸟网内抓获鸟类2只,后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出售给季某某、朱某某(均另案处理)。经鉴定,上述2只鸟类分别为领角鸮、松雀鹰,均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2)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另案处理)在明知他人出售的1只鸟类系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情况下,仍从他人处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收购,后予以食用。经鉴定,上述鸟类系白鹇,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

三、非法狩猎事实

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江某某,在禁猎期内,采用夜间照明行猎的禁用方法在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太阳镇等地竹林内猎捕斑鸠、乌鸦等鸟类4次,共计捕获斑鸠、乌鸦10余只。

2019年12月15日晚,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来某某(另案处理),在禁猎期内,采用禁用工具气枪及夜间照明行猎的禁用方法在杭州市临安区太湖源镇夏村水库边竹林内猎捕斑鸠1只、竹鸡4只。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王某某、江某某处扣押气枪、弹弓、钢珠、热成像仪等工具一批及竹鸡死尸3只。经鉴定,该竹鸡系灰胸竹鸡,属于浙江省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气枪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支付宝及微信转账截图、关于规范狩猎活动的公告、刑事判决书、枪支弹药上交清单、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俞某某、魏某某、来某某、朱某某、季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王某某、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枪支鉴定书、物种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及图片说明,刑事扣押笔录及图片说明,搜查笔录及图片说明,刑事提取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王某某、证人季某某、张某某的辨认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物检查光盘、U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江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王某某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某、江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飞兰

                      检察官助理:王奇萍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刑事侦查卷宗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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