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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汤某某贩卖毒品、盗窃案)_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望检刑检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89********,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工,户籍地同现住址湖南省新邵县**坊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221985********,汉族,小学文化,职业务工,户籍地同现住址长沙市望城区**街道**村**组**号。2007年因犯抢夺罪被望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贩毒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盗窃罪,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汤某某、被告人王某甲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贩卖毒品罪

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汤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甲分别在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区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30日晚,史某某找到被告人汤某某要求帮忙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支付410元给汤某某,汤某某找到邹某某(在逃)后以410元的购买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少许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并在邹某某指定的毒品藏匿地点取得毒品后交给史某某,后两人在史某某的车上将上述毒品吸食完毕;

2、2020年6月10日晚,被告人汤某某在邵阳市隆回县从邹某某手上购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带回长沙市望城区按照每小包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加6分左右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进行分包。6月11日晚21时许,汤某某将分装的一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藏匿在望城区**街道长沙**学院围墙外面的石凳下,以450元的价格卖给邹某某联系的人员;

3、2020年6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汤某某将分装的一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藏匿在望城区**街道长沙**学院旁边的公路局宿舍窗台上,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某;

4、2020年6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汤某某将分装的一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藏匿在望城区***街道**重建地的石头缝中,以450元的价格贩卖给邹某某联系的人员;

5、2020年6月17日22时左右,危某某找到被告人王某甲购买毒品,并支付给王某甲500元,王某甲拿到毒资后给了被告人汤某某,两人约定由王某甲介绍卖毒品的业务,汤某某每套毒品给王某甲50元好处。当晚王某甲从汤某某处拿了一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在望城区***街道***医院将毒品交付给危某某。之后被告人汤某某给了100元好处给被告人王某甲。

盗窃罪

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汤某某伙同朱某某(另案处理)、钟某某等人在长沙市望城区**街道、***街道**镇实施盗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汤某某伙同朱某某窜至望城区**街道**街西头,汤某某使用麻药将被害人王某乙养的一条黑色土狗麻倒后准备盗走时,因附近有人经过,两人逃离现场。经长沙市望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土狗市场价格为980元;

2、2019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汤某某伙同朱某某窜至望城区**街道**村,汤某某使用麻药将被害人刘某甲养的一条黄色土狗麻倒后盗走;经长沙市望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土狗市场价格为360元;

3、2019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汤某某伙同朱某某窜至望城区***街道**社区**街道,由汤某某使用麻药将被害人龙某某养的一条黄色土狗麻倒后盗走。经长沙市望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土狗市场价格为560元;

4、2020年3月初的一天凌晨l时许,被告人汤某某伙同朱某某、钟某某(另案处理)窜至望城区**镇**社区,汤某某趁**物流公司一楼无人看守,将一楼杂物间内饲养的7只土鸡盗走;2020年3月中旬左右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汤某某伙同朱某某再次窜至**物流公司盗走土鸡7只,鹅1只,鹅蛋17个。经长沙市望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土鸡、土鹅、鹅蛋市场价格为1498元。

被告人汤某某、被告人王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接收证据材料清单、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现场检测报告、发案报告、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告知笔录、《价格认定书》等;2.鉴定意见;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4.证人史某某的证言、证人危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王某乙、被害人刘某甲、被害人龙某某、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6、同案人员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7、被告人汤某某、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8.讯问光盘及手机提取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被告人王某甲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被告王某甲就第五笔贩卖毒品事实系共同犯罪,两人在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进行处罚;被告人汤某某伙同他人两年内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进行处罚;被告人汤某某一人犯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汤某某在实施第一笔盗窃行为时,已经着手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汤某某、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某、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汤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人民币,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俊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汤某某、王某甲现被羁押于长沙市望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5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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