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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沈某某、夏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公诉刑诉〔2019〕170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051993********,汉族,文化程度大学,系杭州**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杭州市拱墅区**镇**号。因本案,于2018年12月1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051990********,汉族,文化程度大学,系杭州**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杭州市拱墅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8年12月1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夏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051992********,汉族,文化程度大学,系余杭区**员工,户籍所在地杭州市拱墅区**镇**号。因本案,于2018年12月1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沈某某、夏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沈某某经商量,指使被告人夏某某通过淘宝购得伪造的“杭州**有限公司”的印章1枚,加盖在租房协议上,将承租的杭州市萧山区**街道**的商铺以2000元不等的价格转租给68家公司作为门牌号进行公司注册登记,共获利人民币1156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沈某某、夏某某退赔获利款115600元。

到案后被告人王某某、沈某某、夏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王某某、沈某某、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沈某某、夏某某结伙,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锋、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夏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锋、沈某某、夏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吉

二○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锋、沈某某、夏某某现在家候审

2、公安卷宗4册、检察卷1册

3、具结书3份、量刑建议书3份

4、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支票1张(115600元)、印章1枚、光盘1张(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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