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检公诉刑诉〔2019〕8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2********713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南县**镇**村**组**号,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小区**栋**单元***户。因**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刑事拘留;因**赌博罪、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1日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被告人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02********3055,汉族,高中文化,衡阳市**区**职工,户籍所在地与住所地均为衡阳市珠晖区**路**号**栋**单元***户。因赌博,于2010年8月14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3000元。因吸毒,于2014年11月13日被行政拘留3日。因**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02********401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衡阳市蒸湘区**道**号**栋**单元**室,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号**栋***户。因**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刑事拘留;因**赌博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1日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罪、赌博罪,被告人沈某某、丁某某**赌博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即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5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罪
2018年8月份,被害人冯某某的妻子杨某某因向被告人王某某、丁某某借款,无力偿还本金及利息,多次受到王某某及丁某某等人口头及电话威胁。2018年11月1日晚上19时许,丁某某打电话约冯某某到衡阳市珠晖区**小区**栋楼下牌馆谈判,冯某某独自驾驶一辆红色**轿车(湘******)到到**小区**栋楼下牌馆找丁某某、王某某等人谈判。冯某某下车后一手持刀、一手持斧,并使用刀背砍到王某某头部。王某某见状拿着牌馆内一木质凳子将冯某某左手手臂打伤。冯某某逃离现场之后,王某某及其朋友将冯某某遗留在现场的轿车砸损。
经湖南金泰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冯某某左手手臂被钝性作用力损伤致左手尺骨骨折,损伤程度结果为轻伤二级。经衡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红色**轿车损失价值为1273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江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其他相关证据。
二、被告人沈某某、丁某某、王某某赌博罪
2018年12月底,被告人沈某某、丁某某经商议决定组织赌博收取台子钱、放贷获利,每打一场收取台子费1500元,两人决定筹集放贷本金10万元(其中丁某某出资2万元、沈某某出资8万元)。因被告人王某某租住的房子里有一台麻将机,两人商量好之后找到王某某,表示需要用王某某租住的位于衡阳市珠晖区**小区**栋**室房子进行赌博活动,按300元一天支付房租费,王某某表示同意。自2018年12月20日开始至2018年12月25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止,丁某某邀约刘某甲、刘某乙、陈某某在衡阳市珠晖区**小区**栋***室赌博打麻将共计八场,每场都是100元起底的衡阳二五八麻将。丁某某参与打麻将,沈某某负责放贷记账,共收取台子费10800元,其中部分用于吃饭、买水等开销,另按照300元一天支付给王某某作为场地费,王某某实际获利1200元。
另,沈某某、丁某某在赌博时还放贷给参赌人员,三天内免息,超过三天后每天按照借款本金百分之二收取利息,放贷获利情况不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沈某某、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等其他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丁某某、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丁某某、王某某在赌博犯罪中,合谋赌博营利,系共同犯罪,沈某某、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王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小平
2019年7月5日
附:1.被告人丁某某、王某某现拘留在衡阳市未成年人看守所、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案卷肆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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