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39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1197202066654,汉族,群众,无职业,小学文化程度,现住江苏省兴化市**镇**村**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11月17日被河北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支队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5日被河北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支队执行逮捕,于2019年2月2日被河北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支队取保候审。
被告人沙某某,男,1966年6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660619771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职业,现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镇**村**自然村门牌**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河北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支队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5日被河北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支队执行逮捕,于2019年2月2日被河北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支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沙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7日3时许,江苏泰州籍内河船“****”轮在唐山市乐亭县**养殖区水域自沉,船上两名船员陈某某和徐某某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00万人民币。经调查,“****”轮沉没的原因为该船在船舶不适航,船上人员不适任、不熟悉航警海域同行环境的情况下,超航区冒险航行,误入养殖区时触碰不明物体,导致船体进水,丧失稳定性沉没。
被告人王某某系“****”轮船主,在船舶运营、管理中,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其所经营的船舶未持有相关有效的证件,招用未取得有效证件人员上船工作,船舶超过核定航行区间,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被告人沙某某系“****”轮船上负责人,未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训练,未取得合格的船员职务证书,违法履行船舶负责人职务,致使船舶在不适航、人员不适任的情况下航行,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海上事故调查报告,涉案船舶相关证书,挂靠合同、营业执照和水路运输许可证,谅解书和收条等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阮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死亡原因鉴定书,DNA检测书;5.其他资料: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沙某某违反相关安全法规,因而发生二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二百万元人民币的海上沉船事故,二人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娜
2019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沙某某现均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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