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89********,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住浙江省青田县**镇**街**号。2008年7月17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青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3年7月27日因赌博被青田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2日及罚款1000元。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8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青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5月23日被青田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洪某甲,女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77********,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住浙江省青田县船寮镇**公路**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7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青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5月23日被青田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厉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74********,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住浙江省青田县船寮镇**后街**号。2005年11月25日因赌博行为被青田县公安局处以罚款500元。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7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8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洪某甲、厉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左右开始,被告人王某某受温州乐清一上家(身份待查,另案处理)的雇佣为“六合彩”赌博活动接受他人投注、结算赌资,并从中获取投注额的10%提成以及中奖金额的88%提成的好处。
现已查明,2018年7、8月份至2019年04月16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或通过被告人洪某甲接收赌博人员洪某乙、胡某某等人的“六合彩”投注款,或通过被告人洪某甲接收被告人厉某某从赌博人员叶某甲等人处收受的“六合彩”投注款,或通过微信直接接收好友的“六合彩”投注款的方式非法经营“六合彩”,其中被告人洪某甲累计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款25万余元,非法获利两万五千余元;被告人厉某某累计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款15万余元,非法获利一万五千余元。截止案发,被告人王某某累计向上家转账六合彩结算资金至少达428883元(已扣除提成及“六合彩”输赢款)。
2019年4月16日,被告人洪某甲、厉某某向被告人王某某上报当期六合彩的投注额12235元之后被民警抓获归案,2019年5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三被告人均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
2.书证:身份证明、侦查报告、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说明、青田县人民法院(2008)青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前科说明、青田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清单、照片、青田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银行流水明细、青田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程某某、郑某某、刘某某、黄某甲的交易流水明细、人口信息表及手机号码、询问通知书、青田县公安局立案材料、人口信息表、出入境详单、叶某乙涉嫌赌博案材料及情况说明;
3.证人蔡某某、毛某某、胡某某、洪某乙、季某某、黄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洪某甲、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肖像辨认笔录、青公(网)勘[2019]058号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及附件光盘;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青田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银行取款凭证、取款视频、光盘说明、通话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洪某甲、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洪某甲、厉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共同非法经营“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收受投注额达5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有刑事犯罪前科,本次作案后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自愿清退违法所得及缴纳罚金,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至四年并处罚金,综合全案因素考虑缓刑适用;被告人洪某甲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自愿清退违法所得及缴纳罚金,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二至三年并处罚金,综合全案因素考虑缓刑适用;被告人厉某某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自愿清退违法所得及缴纳罚金,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莱莱
(院印)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青田县看守所,被告人洪某甲现羁押于丽水市看守所,被告人厉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51页。
3.随案移交手机5部、附卷光盘3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5.《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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