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涂某某等非法经营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81990********,满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路**号,现住北京市海淀区**路**号楼**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6月6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涂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021987********,壮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街**座**房。因本案于2019年6月6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8198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楼**层**室。因本案于2019年6月6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7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路**号楼**室,因本案于2019年6月6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涂某某、李某某、朱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朱某某等人从境外购得IQOS电子烟弹后,出售给被告人涂某某、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其中,向被告人涂某某出售的IQOS电子烟弹销售金额700000余元,向被告人李某某出售的IQOS电子烟弹销售金额160000余元,向被告人郭某某出售的IQOS电子烟弹销售金额112831元。销售金额合计972831元。另在抓获被告人王某某时,从其住所、车辆内查获了IQOS电子烟弹共计609.9条,经浙江省烟草专卖局证明,查获的IQOS电子烟弹价值122961.95元。

2、2018年4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涂某某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网店上销售IQOS电子烟弹,由被告人王某某、宋某某(另案处理)代为发货,销售金额合计730000余元。

3、2018年7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郭某某在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销售IQOS电子烟弹。2018年11月,郭某某退出该合伙,被告人李某某独自经营直至案发。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向被告人王某某出售的IQOS电子烟弹销售金额200000元,被告人郭某某向被告人王某某出售的IQOS电子烟弹销售金额24916元,销售金额合计224916元。另在抓获被告人李某某时,从其住所、车辆内查获了432条IQOS电子烟弹,经浙江省烟草专卖局证明,价值87095.52元。

4、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从境外购得IQOS电子烟弹后,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出售给戴某某、钟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其中,向戴某某出售的IQOS电子烟弹销售金额31500元,向钟某某出售的IQOS烟弹销售金额40970元,向被告人王某某出售的IQOS电子烟弹销售金额19200元,销售金额合计91670元。另在抓获被告人朱某某时,从其住所内查获了60条IQOS电子烟弹,经浙江省烟草专卖局证明,价值12096.6元。

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上述被查获的IQOS电子烟弹均为真品IQOS卷烟。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IQOS电子烟弹等物证;

2.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协查回复函、浙江省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3.证人宋某某、郭某某、戴某某、钟某某、范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涂某某、李某某、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报告;

6.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7.支付宝、微信转账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搜查照片、扣押照片、手机截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涂某某、李某某、朱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宇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涂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长兴县看守所;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

2.移送侦查卷6册;卷外光盘2张;U盘1个。

3.随案移送涉案电子烟弹、手机等财物,存于长兴县烟草专卖局、湖州市涉案财物管理长兴分中心。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