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2197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邑县,现住河北省武邑县**镇**小区**期**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武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转为监视居住。
被告人渠某某,女性,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4194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邑县,现住河北省武邑县**镇**小区**楼**单元**室。2018年12月24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武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武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转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武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左右至7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渠某某,在渠某某位于**小区家中,多次组织秦某某、史某某、郭某某、徐某某、邢某某等人赌博,并为参赌人员提供场地、赌具等。被告人王某某负责纠集参赌人员,并参与了三次赌博。被告人渠某某负责在赌局进行中看守监控、向参赌人员出借赌资,抽头渔利一万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秦某某、史某某、郭某某、徐某某、邢某某证言;
3、王某某与多名参赌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4、赌博现场检查笔录;
5、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渠某某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行政处罚,系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王某某、渠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明星
检察官助理:赵磊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渠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侦查卷、审查卷各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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