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号码5227011990********,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都匀市人,住都匀市**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0日到三都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三都县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6月1日三都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因患病不能关押,2020年7月31日被三都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现在家。
被告人游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号码5227321990********,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三都县)人,住三都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7日到三都县公安局投案自首,2020年4月28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三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6月2日被三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三都县看守所。
本案由三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游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日至7月9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游某某伙同李某某(在逃)、丁某某、刘某某、王某甲、顾某某(四人已判决)在三都县大河镇丰乐社区交然村八组游某甲家、蕊抹村八组游某乙家、高庄村三组吴某某家等不固定的地点开设赌场,由被告人王某某及李某某、王某某、丁某某等出钱当庄,被告人游某某负责寻找场地,布置放哨人员,开赌期间每天组织约20人至50人不等进行聚众赌博,每日抽水渔利数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赌博查获现场照片;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证言;
4、同案犯的供述;
5、被告人供述;
6、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游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非法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政展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游某某现押于三都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监视居住,现在家,联系电话1998573****、1837520****。
2.案件卷宗六册,公诉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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