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诉刑诉〔2018〕192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1025199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湖南省临武县**乡**村*组。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8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04211979********,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广西梧州市**镇**路*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8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
辩护人梁仲宁,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1025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湖南省临武县**乡**村*组。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8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潘某某、曹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4月5日20时许,潘某某叫未成年人李某某为一客人提供性服务,李某某同意了并跟着该客人来到本市麻涌镇澳莉酒店一房间内为该客人提供性服务,该客人将嫖资支付给潘某某,潘某某后将嫖资人民币95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曹某某。
2、2018年4月9日1时许,被告人潘某某通过王某某叫未成年人李某某为客人提供性服务,李某某跟客人商议好以人民币1500元提供性服务后即跟该客人来到本市麻涌镇维也纳酒店并为该客人提供了性服务,该客人通过扫潘某某的微信二维码支付人民币1500元嫖资给潘某某,潘某某后将人民币1400元嫖资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王某某。
3、2018年4月10日凌晨4时许,违法人员覃某某联系被告人曹某某帮忙找提供性服务的女孩子,曹某某遂叫被告人王某某安排未成年人李某某为覃某某提供性服务,王某某送李某某到本市本市麻涌镇维也纳酒店**房为覃某某提供性服务后覃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人民币600元给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潘某某、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潘某某、曹某某,无视国法,多次介绍未成年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小俊
2018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曹某某、潘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五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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