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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潘某某等伪造公司印章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江苏省南京市人,公民身份号码320123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镇**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村**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樊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公民身份号码341121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天长市**镇**村**小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天长市**镇**村**庄队**号)。被告人樊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月11日被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樊某某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江苏省南京市人,公民身份号码320123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村**庄**号。被告人潘某某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樊某某、潘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王某某、樊某某、潘某某及其辩护人徐士坤、张玉龙、值班律师丁援森、被害人天长市**置业有限公司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樊某某、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王某某、樊某某、潘某某为出售**集团在天长市**新区**工地内发现的毛砂谋利,遂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义向天长市国土局出具《情况说明》,并加盖“天长市**置业有限公司”公章。在被告知需以天长市**置业有限公司名义出具《报告》后,被告人王某某、樊某某、潘某某在天长市**置业有限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他人扫描“天长市**置业有限公司”公章,并彩色打印在《报告》和《国土资源文件签收单》上。

案发后,经滁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报告》、《国土资源文件签收单》上“天长市**置业有限公司”的印文,为彩色打印、非盖印形成。

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天长市公安局抓获;2019年6月17日,被告人樊某某被天长市公安局抓获;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潘某某主动向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禁毒大队投案;被告人王某某、樊某某、潘某某等人退出无证开采违法所得款215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材料、到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营业执照》等;

2.证人证言:证人卢某某、叶某某、费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樊某某、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文件检验鉴定书;

5.搜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被告人王某某等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樊某某、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樊某某、潘某某通过他人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樊某某、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伟理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镇**幢**单元**室候审;被告人樊某某现在安徽省天长市**镇**村**小区候审;被告人潘某某现在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村**庄**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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