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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潘某甲、潘某乙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案)_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公诉刑诉〔2019〕27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88********,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住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镇**村,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8月31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甲,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61********,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住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镇**村,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8月28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乙,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88********,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住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镇**庄,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8月28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潘某甲、潘某乙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于2019年5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10日上午,昌乐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执行李某某与潘某甲、王某某、潘某乙、潘某丙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时,在昌乐县**镇**村铁铮铸造厂内,依法扣押被执行人潘某乙黑色凯美瑞轿车,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阻挠法院工作人员执行扣押,并伙同被告人王某某商量将黑色凯美瑞轿车开走后藏匿,被告人王某某将该车藏匿后多次用于自己日常使用,致使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潘某甲、潘某乙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松梅

2019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潘某甲、潘某乙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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