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焦某某、高某某非法拘禁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公刑诉〔2015〕30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9195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街**号**单元**号,捕前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小区**栋**单元**室,**公司法人。2015年2月28日至2015年3月11日临时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二看守所,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5年4月12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5年4月21日经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 2015年4月22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焦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7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村**街**号,**公司保安。2009年7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1年3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绑架罪,2015年3月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5年4月2日经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 2015年4月2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执行逮捕,2015年5月22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7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村**号,捕前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村工地,**公司保安。2009年6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6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绑架罪, 2015年3月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5年4月2日经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 2015年4月2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焦某某、高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妻子孙某某通过袁某甲为他人找工作将钱款交予袁某甲后,因工作未办成,多次催要未果,2015年2月24日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为催要钱款,纠集被告人焦某某、高某某开车来到石家庄市新华区水源街石家庄市委党校宿舍袁某甲居住的小区门口,7时许,袁某甲从住处出来,骑电动自行车沿水源街由北向南行驶,被告人王某某、焦某某、高某某开车尾随至僻静处将袁某甲别停,焦某某、高某某强行将袁某甲拽入汽车内,王某某辱骂威胁袁某甲,焦某某用刀子架在袁某甲脖子上威胁袁某甲,当日18时左右,开车至天津市河西区新海大厦19楼将袁某甲拘禁于此,期间袁某甲给儿子袁某乙发短信要100万元。2015年2月28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焦某某带袁某甲到天津市汉沽区农业银行办理银行卡时,袁某甲报警,遂被解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短信复印件、收条、取款凭条复印件、指认现场照片、抓获经过、羁押证明、户籍证明信、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违法犯罪嫌疑人查询信息表、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记录;

2.证人证言:证人袁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袁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焦某某、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焦某某、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宝莉

2015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高某某被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焦某某取保候审的处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村**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