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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熊某某等五人开设赌场案)_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生于1997年*月*日,化,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5199********,住陕西省汉中市勉县**镇**村。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汉台区看守所。

被告人某某,男,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生于1984年**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011984*********,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小区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汉台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生于1981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51981********,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小区。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31日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代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生于1986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11986********,住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镇***村。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逮捕,2019年12月31日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生于1987年2月10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11987********,住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镇***村。2005年1月28日因犯故意杀人罪于被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3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逮捕。现羁押在汉台区看守所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熊某某、张某某、代某某、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依法退回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夏天,以苟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及李某某(另案处理)三人为首的三方在汉中市南郑区大河坎镇蒙古大营农家乐内采用扑克牌、百家乐专用赌桌、筹码等赌具,以百家乐的赌博方式开设赌场。赌场经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熊某某在赌场负责给参赌赌客兑换筹码、赌场码房收支账目等赌场工作并从赌场领取高额工资;被告人张某某同田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崔某某(另案处理)共出资40万元绑锅在赌场放高利贷,为赌客提供高利贷赌资,维系赌场运营被告人代某某、张某某等人在赌场外围负责望风放哨警戒工作并从赌场领取高额工资,防止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及参赌赌客安全,赌场经营约一个月时间。经鉴定,已确认的赌场部分赌资达1912924.18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及破案经过、辨认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载卷,被告人王某某、熊某某、张某某、代某某、张某某亦供认不讳,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在苟某某、王某某等人开设赌场经营期间,被告人某某、熊某某系赌场工作人员且从赌场领取高额工资,被告人张某某系赌场放高利贷人员,被告人代某某、张某某系赌场哨兵且从赌场领取高额工资,上述被告人系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被告人王某某、熊某某、张某某、代某某、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上述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洪新

2020年4月26日

附:案卷卷宗三册、讯问视频光碟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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