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8 年**月**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3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上海**新药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户籍地为上海市杨浦区**路** 弄** 号** 室)。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文俊,江苏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4 年**月**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淘宝店,住上海市宝山区**镇**路**弄**苑**号**室(户籍地为上海市宝山区**村** 号**室)。被告人熊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 年4 月12 日因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 月12 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2019年7月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怡洁,江苏荣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蔡某甲,曾用名蔡某乙,男,1995 年** 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11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摩托车修理部,住无锡市滨湖区**村** 号**室。被告人蔡某甲曾因盗窃,于2016 年4 月28 日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蔡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 年4 月13 日因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 月13 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 年7 月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焱,江苏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龚某某,男,1997 年** 月**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83199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琴行工作,住无锡市惠山区**街道**村**号。被告人龚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 年4 月16 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诸树圯, 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熊某某、蔡某甲、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熊某某、蔡某甲、龚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张某某、梅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熊某某、蔡某甲、龚某某,听取了辩护人周文俊、周怡洁、胡焱、诸树圯及被害人张某某、梅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8月5日、9月30日退回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补充侦查2次,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分别于2019年8月16日、10月9日再次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19年9月12日提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延长期限为2019年9月17日至2019年10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4 月6 日晚,被告人王某某、熊某某和蔡某甲经合谋后欲盗窃他人摩托车,后被告人蔡某甲又找来被告人龚某某,并由龚某某驾驶小型轿车,由被告人蔡某甲和龚某某提供作案目标,由被告人王某某和熊某某着手实施盗窃,共同至事先确定好的摩托车停放地实施盗窃。被告人王某某4人先至无锡市梁溪区**村和无锡市惠山区**园欲盗窃摩托车,因车辆被锁等原因未着手实施盗窃。后被告人王某某等人至无锡市惠山区**院**号地下车库、常州市武进区**地下车库,采用手推、货运的方式,窃得本田CB400 摩托车1辆、铃木英祖玛400 摩托车1辆。后被告人王某某将窃得的2辆摩托车卖给他人,非法获利人民币11800 元。
案破后,涉案的本田CB400摩托车、铃木英祖玛摩托车已追回,被告人王某某家属已代为退出赃款人民币11800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摘录的人口信息、接受材料清单、复印的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出具的情况说明、通话记录、照片、收条等书证;
2.证人杨某甲、杨某乙、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梅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熊某某、蔡某甲、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熊某某、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熊某某、蔡某甲、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某、熊某某、龚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媛媛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被告人熊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上海市宝山区**镇**路**弄**苑**号**室;被告人蔡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无锡市滨湖区**村** 号** 室;被告人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无锡市惠山区**街道**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名单1份;
4.光盘2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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