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公诉刑诉〔2019〕32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02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赤峰**厂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捕前住赤峰市红山区**区**号楼**单元**楼东户。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牛某某(绰号“小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021985********,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内蒙古**有限责任公司采购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捕前住赤峰市松山区**小区**号楼**单元**楼**室。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牛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31日至11月29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27日至11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份,被告人王某甲、牛某某在赤峰市红山区桥北**小区二楼租房开设麻将馆,雇佣李某某(另案处理)管理。2018年11月末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甲、牛某某在该麻将馆内,组织刘某某、许某某、吴某甲等多人,利用扑克牌“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杜某某、王某乙放高利贷,王某甲、牛某某抽头渔利至少人民币16000元。
2、2018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甲、牛某某在赤峰市红山区赤峰**宾馆开房间,组织许某某、刘某某、吴某甲、黄某某、“明某某”等多人,利用扑克牌“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吴某乙(另案处理)、吴某丙(另案处理)放高利贷,李某某帮助王某甲抽水、负责放哨,王某甲、牛某某抽头渔利至少人民币20000元。
3、2019年1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某甲在其赤峰市红山区桥北**小区二楼开设的麻将馆中,组织刘某某、吴某甲、黄某某、“顾某某”等多人,利用扑克牌“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吴某乙等人放高利贷,王某甲抽头渔利至少人民币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牛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王某甲抽头渔利总计人民币44000元,其中,牛某某伙同王某甲共同抽头渔利总计人民币36000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牛某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郑小红
助理检察员:周文涛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牛某某现羁押于赤峰市红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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