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甲、王某乙,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2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街**委**组,住黄骅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2019年9月24日到黄骅市公安局投案,2019年9月25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9日被黄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丙,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2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吉林省舒兰市**乡**村**社,因涉嫌组织卖淫罪,2019年9月1日到舒兰市公安局投案,9月2日临时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2019年9月4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9日被黄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3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吉林省舒兰市**镇**村**社,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2019年8月30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抓获,临时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2019年9月4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9日被黄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王某丙、杨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至2019年07月,被告人王某某、王某丙在黄骅市**大街**城附近以经营**足道和**足道为名,以非法获利为目的,组织苏某某、李某某、魏某某、杨某某等人在足疗店内、租赁的楼房、黄骅多处宾馆等地多次实施卖淫行为,期间王某某、王某丙对卖淫女进行统一食宿管理。被告人杨某某明知王某某、王某丙从事组织卖淫活动,期间仍帮助二人照看吧台、收取嫖资和记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王某丙、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供述;3.证人沈某某、卢某某、苏某某、李某某、魏某某、张某某、买某某、范某某、徐某某、张某甲、魏某某、郭某某、李某某、陈某某、于某某、王某丁、孙某某、张某乙、于某某、赵某某、王某戊、孙某甲、宋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 5.监控录像;6.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王某丙、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王某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德锋
闫文成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丙、杨某某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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