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54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某某,住**乡**村,手机号15*********,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夏某某公安局批决定,于2020年8月31日被夏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采矿罪,经夏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夏某某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夏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乙,男,1958年*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58*******,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某某,住**乡***村,手机:15*********,因涉嫌犯有非法采矿罪,经夏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31日被夏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采矿罪,经夏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日被夏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夏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王某乙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得到法律从宽处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至2019年9月份到10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乙、王某某在没有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夏某某**乡**段河道内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河沙,经鉴定,被告人王某乙、王某某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270872元。被告人王某乙2017年3月13日被夏某某某某局行政处罚3000元,2017年8月28日被夏某某某某局行政处罚4900元。被告人王某某因非法开采河沙,2019年10月12日被夏某某某某局行政罚款10000元,2019年10月18日被夏某某某某局行政罚款10000元,被告人王某某、王某乙无犯罪前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同步录音录像等主要证据证实,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有效,被告人王某某、王某乙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承认所指控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王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涉嫌非法采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法定刑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无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王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百军
检察官助理:闫向楠
2020年12月2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夏某某看守所。王某乙被取保在**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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