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刑诉刑诉〔2019〕253号
被告人王某某(又名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3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县**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5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1198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河南省**县**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8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民权县公安局褚庙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先后到民权县林七乡前园子移动基站、王桥乡赵庄村移动基站盗走载频器等闲置通讯设备共计8台。被告人王某某又伙同被告人王某到民权县葛岗集河沟子南沿移动基站盗窃电源板等闲置通讯设备共计8台。2019年2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王某到民权北关韩海子移动基站、王桥良尧移动基站、胡集马庄移动基站盗窃载频器等闲置通讯设备共计11台。被告人王某某共盗窃通讯设备27台,价值人民币2774元。被告人王某参与盗窃其中的19台,价值人民2172.6元。赃物已追回并退还失主臧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移动通讯设备27台;2.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户籍证明及照片、前科查询证明、移动公司生产任务工单、破案经过;3.证人王某某、徐某某、李某、胡某某、郝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臧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物价鉴定结论;7.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王某某、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耿胜男
助理检察员:李红红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两册及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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