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61982********,汉族,初中文化,家住弥勒市**镇庄**村委**村**号。2019年9月28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61988********,汉族,小学文化,家住弥勒市**镇庄**村委**村**号。2019年9月28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7日21时许,王某甲、任某某夫妻在朋普镇**大街“**KTV”门口吵闹,王某某等在旁劝说,民警李某某发现后上前询问并劝阻,王某甲、任某某等人不配合,并辱骂民警。民警陈某某上前欲对被告人王某某实施控制,被告人王某某用拳头击打民警陈某某面部。后朋普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制止,被告人王某甲、王某某及家属不听警告,拒不配合,辱骂警察。被告人王某甲不停推搡执法民警,并威胁拿刀抗拒警察。后被民警将被告人王某甲、王某某等人强行控制。
被告人王某甲、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正在执行公务的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云峰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弥勒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现住弥勒市**镇庄**村委**村**号,联系电话:18314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共524页;
3、光碟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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