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20〕47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11974********,汉族,高中文化,**公司,住南阳市卧龙区**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10月1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王三”,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011976********,汉族,中专文化,**公司员工,住南阳市高新区**大道**家属院**号;因犯强奸罪,于2006年2月20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10月1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虎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31983********,汉族,初中肄业,个体经商,住南阳市高新区**大道**家属院;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5年10月24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8年有期徒刑,于2010年11月16日被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7月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7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分别于2020年1月16日、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5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3日、2020年5月1日、2020年7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先后纠集劳改释放人员陈某某、王某甲和李某某(另案处理)、李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强占**家属院物业,大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为非作恶,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系恶势力团伙,该恶势力团伙强占**家属院物业以后,为了压制反抗、攫取经济利益,采取泼油漆、扎车胎、往住户家中射钢珠等方法,残害百姓,树立“威名”;私自提高物业收费标准,对未按时缴纳物业费的焦某某、李某乙、王某乙、张某某等人,采用关水阀、摘水表等方式停水,导致住户生活不便,引发群众恐慌;为攫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将**家属院的垃圾站拆除后,建造一栋楼共12套房对并出售牟利,以小区设施老化需维修为由,向杨某某、张某甲、余某某等住户收费的同时,也随意向南阳市三**公司申领大修基金,自2015年至2019年期间,共申领大修基金440913.82元;该恶势力团伙不满足于攫取**家属院内的经济利益,更将魔掌伸向一墙之隔的**房产项目,采用频繁向相关部门进行不实举报、向工地扔砖头、联合“假记者”报道等方式威胁、滋扰,意图向徐某某等人索取财物。
该团伙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一)寻衅滋事罪
1.2013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等人强行将**家属院二区垃圾站毁损,并在原址上建造一栋6层共12套房屋出售牟利。
2.2014年7月9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纠集陈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到**家属院物业公司财务办公室,威胁并强行接管物业公司,并于12时许,拆除原物业公司财务室大门,并私自安装防盗门,强行霸占了物业公司。
3.2014年7月23日,被害人周某某到**家属院二区收费处,找到收费员杨某甲、王某丁、尚某某,要求三人继续向原物业公司交费,王某某、李某甲、陈某某三人到二区收费室,威胁周某某,因周某某一直未放弃物业管理权,被王某某等人怀恨在心, 2014年8月3日0时40分,周某某停在**家属院**号楼下的**轿车被汽油点燃,因发现及时,未造成严重损失,案发当时该区域被人拉闸关电,监控摄像头被掉转方向。
4、2014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安排陈某某将被害人李某丙家自来水断掉,为此,李某丙去物业办公室协调,陈某某气势汹汹威胁、辱骂李某丙,李某丁怕李某丙被陈某某等人迫害,不得不交了300元。
5.被告人王某某为维系其犯罪团伙,要求**家属院住户只能通过物业公司与**公司签订协议安装燃气,不能私自与**公司协商安装燃气,并要求额外支付所谓“协调费”,小区住户为了能通上燃气,不得在燃气公司标准收费基础上,多支付82元或218元的费用,该费用被该团伙据为己有,予以挥霍,其中, 2015年7月7日,**家属院一区、二区共签约安装800户,每户被强要82元,共计65600元;2016年6月15日**家属院一区签约安装91户,每户被强要218元,共计19838元。2017年5月1日,**家属院三区签约30户,每户被强要82元,共计2460元。2018年1月份,被害人姚某某等68户,绕过王某某的物业公司,私自与**公司签订燃气安装合同,按每户2618元支付了安装费用,在**公司组织施工时,被王某某、王某甲两次阻拦施工,要求姚某某等68户只有给物业公司交纳82元,才允许**公司进场施工,姚某某等人为了能用上燃气,不得不将5576元通过刁某某、刘某某交给王某某,**公司才得以施工。
6.2018年7月份、2019年5月份,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等人为了建造车位牟取不法利益,组织人员将**家属院二区、一区的树木毁损。
(二)强迫交易罪
2018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等人强行将**家属院二区住户的菜园、树木等铲平,将腾出的区域进行硬化,建停车位224个,住户必须交2000元所谓“押金”才能使用车位,不然车辆不得进入小区,另外,每月另交10元车位管理费,截至目前,共收取车位费448000元,收取车位管理费19040元,其中支付车位建设费用336000元。
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等人涉恶团伙实施的违法行为:
1.2014年7月份以后,在被告人王某某强占**家属院物业后,安排王某甲将**家属院二区长40米、宽30米的花坛毁掉,私自建设练车场对外经营。
2.2014年底,**家属院业主委员会换届之时,被告人王某某为了阻止业委会换届,威胁田某某,并对外宣称谁要成立业委会就打谁,给住户造成了恐惧,最终业委会开会当日,无人敢去。
3.2015年11月,因被害人王某乙不同意给自己买的两间门面房安装2个门,仅给王某某、王某甲交300元,只安装一个门,引起了王某某、王某甲的不满,次日凌晨一点多,王某乙位于一楼家的客厅玻璃被人用一个长木棍砸碎。
4.2018年1月份,被害人姚某某与郑某某到**公司协商安装燃气,签订协议后,1月11日,**公司施工人员到达**家属院施工,被王某某、王某甲阻拦,姚某某上前对王某某、王某甲进行谴责,因姚某某私自组织住户与**公司签订燃气协议,引起王某某、王某甲的仇视,2018年1月11日晚上,姚某某家卧室窗户被枪击三次,1月13日凌晨,姚某某家大门被泼了近1斤的白漆。
5.2017年,被害人吴某某购买了**轿车,并在自己楼下建有水泥地坪停车位,装有地锁,一直正常使用,2018年12月份,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将吴某某车位砸毁,在停车位原址再建了停车位,并向吴某某收取了车位费2050元。
6.2019年1月份,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将**家属院一区住户所种树木、所开辟的菜园铲平,试图建车位获利,韩某某在自家楼下荒地上自己平整一块土地停车,被王某甲威胁并阻拦,李某丁路过此地,上前指责了王某甲,引发王某甲的仇视,当晚李某丁自己院内的围栏被蒙面歹徒剪短,将李某丁电动三轮车的车胎扎破,李某丁换胎后的第三天晚上,电动车再次被扎破。
7.2019年9月份,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借口“创文”清理垃圾,私自安排施工人员将**家属院一区住户所种树木铲除,在铲除过程中,被害人王某丁上前制止,被王某某等人强拉一旁,强行铲除了王某丁于1993年种植的桂花树。
被告人王某某实施的伪造公司印章罪:
2014年7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强行霸占**社区物业后,以**公司的名义管理小区物业,并使用伪造的**公司财务专用章收取住户物业费等费用,对外使用该伪造的合同专用章与**燃气公司签订燃气设施委托建设合同。2018年4月份,张某某与王某某因民事纠纷起诉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后,方知王某某一直冒用**公司的资质;经鉴定,王某某使用的“**公司财务专用章”与**公司财务专用章不同,系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举报信等书证;
2.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周某某、姚某某、李某丙等人的陈述;
4.证人胡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王某甲、陈某某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强迫交易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一村
检察官助理:齐晓燕
2020年7月3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陈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