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0〕437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9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镇**村**号,住任丘市**小区**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8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2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镇**庄**号,住任丘市**小区**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8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4日上午11时许,在任丘市麻家坞镇大纪庄村,被告人王某某借故生非,向高某某家中扔了十余个啤酒瓶子,将高某某家部分门窗玻璃砸坏。同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甲持酒瓶、木棍到高某某家对高某某殴打致伤,经鉴定,高某某的损伤为轻微伤。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纪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鉴定意见: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借故生非,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新朵
检察官助理:庞浩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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