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王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20〕97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21999*********,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乡**村**庄**号。因涉嫌盗窃,2020年8月2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20年9月1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22001********,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乡**村**庄**号。因涉嫌盗窃,2020年7月2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20年8月2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晚上,被告人王某甲、被告人王某某、史森(行政处罚)、刘涛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高庙乡刘某某家玩时,王某甲、王某某、史森商量盗窃一辆电动车交给王某甲骑。2020年7月14日1时许,王某甲驾驶面包车载史某某、王某某、刘某甲窜至南阳市中州路星巴克网吧门口道牙上,史某某和王某某下车后由王某某负责望风,史某某将停放在网吧门口的一辆红色壹酷M3电动车盗走,后将该电动车交给王某甲使用。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谷某某、刘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惠笑梅

检察官助理:刘雅兴

2020年12月2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