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8241972********,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河南省西平县**镇**村委**组**号。曾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7月1日被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4年5月29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24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20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8241970********,汉族,初中肄业,个体,住河南省西平县**镇**村委**组**号。曾因犯盗窃罪,1993年5月被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曾因犯抢劫、盗窃罪,1996年12月18日被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3年3月14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 2020年6月24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20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4日凌晨1点多,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经预谋后,驾驶一辆红色的“步步先”牌电动三轮车窜至西平县**城,连续在徐某某经营的汽车维修店门口和孙某某经营的玛吉斯轮胎店门口将其堆放的汽车配件盗走。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徐某某被盗的汽车配件价值750元,孙某某被盗的汽车配件价值832元。
2、2020年6月15日凌晨2点多,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经预谋后,驾驶一辆红色的“步步先”牌电动三轮车窜至西平县**镇**村委,利用事先备好的梯子进入被害人周某某家院内,将周某某家堆放在大门下面的12袋小麦(每袋约重100斤)盗走。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周某某家被盗的小麦价值1200元。
3、2020年6月18日凌晨2点左右,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经预谋后,驾驶一辆红色的“步步先”牌电动三轮车窜至西平县**镇**村委,利用事先备好的梯子进入被害人赵某某家院内,将赵某某家堆放在大门口下面的23袋小麦(每袋约重100斤)盗走。二被告人在逃离途中,因电动三轮车损坏,将其中盗取的11袋小麦丢弃在赵庄村西边路上。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赵某某家被盗的小麦价值2300元。
4、2019年12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某窜至西平县**镇**村委**边金银花地里,将被害人王某乙放置在井里的一台“祥珂”牌小型多级潜水电泵和配套的塑料水管盗走。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被盗的“祥珂”牌小型多级潜水电泵价值300元,PVC塑料水管价值50元。
5、2019年7月份,被告人王某某窜至西平县**镇**村委文化广场及花园施工现场,将被害人王某丙放在工地上的一副钢质脚手架(含脚踏板)和三块大理石石板盗走。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的钢质脚手架(含脚踏板)和大理石石板价值共计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收购明细、调取证据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通话记录、谅解书、刑事和解协议书、收条、相关照片等书证;2.证人郝某某、李某某、付某某、王某丁、赵某甲、王某戊、焦某某、焦某甲、冯某某、朱某某、王某己、王某庚、王某辛、王某壬、刘某某、谢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某、孙某某、周某某、赵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6.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于2020年9月7日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汉鑫
检察官助理:范巍巍
2020年9月23日
(院印)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现押西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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