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519******6538,汉族,初中毕业,中共党员,住登封市颍阳镇北寨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10月6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5日被登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519******6577,汉族,初中毕业,住登封市颍阳镇宋窑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6月12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9日被登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519******6559,汉族,初中毕业,住登封市嵩阳办事处中岳大街金色家园**。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9月20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5日被登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8219******1935X,汉族,中专毕业,住河南省汝州市夏店乡甄爻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6月21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9日被登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519******2099,汉族,初中毕业,住登封市大冶镇西施村**。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2月8日被登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6月19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9日被登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519******2091,汉族,初中毕业,中共党员,住登封市大冶镇西施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7月20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519******0058,汉族,大专毕业,住登封市嵩阳办事处中岳大街商业局家属院**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6月12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9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曾用名王某丙,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519******3032,汉族,中专毕业,住登封市徐庄镇马峪口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7月23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登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等八人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 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从2019年10月19日至2019年11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孙某某、李某某、杨某某、胡某某、刘某某、王某乙在登封市区,明知崔某某、武某某(该二人另案处理)开设的彩票门市以国家发行中国体育彩票排列三和中国福利彩票3D开奖号码为依托、自设投注规则、吸引彩民投注,仍通过武朋伟和崔某某雇佣的刘某某、李某甲、赵某某、牛某某、侯某某、陈某某、刘某甲(该七人另案处理)等人组建的黑彩销售组织,以“吃单”的方式接受彩民投注,根据输赢私自向彩民兑付奖金,并从中牟利。
依审计结果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吃单”676次,营利362次,非法经营黑彩数额为4911970元;被告人王某甲“吃单”429次,营利235次,非法经营黑彩数额为4161126元;被告人孙某某吃单431次,营利190次,非法经营黑彩数额为2788200元;被告人李某某“吃单”427次,营利235次,非法经营黑彩数额为2568775元;被告人杨某某 “吃单”82次,其中营利48次,非法经营黑彩数额为307100元;被告人刘某某“吃单”124次,其中营利61次,非法经营黑彩数额为565000元;被告人胡某某“吃单”49次,其中营利25次,非法经营黑彩数额为351100元;被告人王某乙吃单”56次,营利29次,非法经营黑彩额度为332900元人民币。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0月6日到登封市公安局投案;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7月20日到登封市公安局投案;被告人王某乙于2019年7月23日到登封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孙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刘某某、胡某某、王某乙等人供述及同案人崔某某、武某某、刘某甲、李某甲等人供述与辩解;2、证人卢某某、任某某、田某等人证言;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有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孙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刘某某、胡某某、王某乙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席峥嵘
检察官助理:翟梦晓
二零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孙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现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王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