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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田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_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检一部刑诉〔2019〕40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住沈丘县****行政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沈丘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沈丘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6日被沈丘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住沈丘县**乡**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沈丘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沈丘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6日被沈丘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丘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田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10月14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补充侦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至8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田某某在其**乡**养殖场内,多次利用简易电子秤非法收购野生青蛙67.1斤(1000余只),非法交易数额人民币1399元。

2019年6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乡**养殖场内,非法收购野生青蛙10斤左右,后与自己养殖的青蛙混在一起,于2019年6月10日上午在运往武汉的客车上被新县森林公安局当场查获。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涉案野生青蛙,均属“黑斑蛙”,是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田某某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田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超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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