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8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山东省平邑县人,住平邑县**路**号**室,2020年3月19日被山东省平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平邑县人,住平邑县**街**号,2019年12月27日被山东省平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田某某、王某某三次在平邑县**镇驻地内以借用手机为由取得被害人手机,后趁被害人不备驾车离开,并通过手机内微信、支付宝APP进行消费,消费金额共计10599元,被盗手机价值1442元。
1、2019年11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田某某伙同王某某驾驶白色新能源汽车(鲁******)到**镇大联合超市门口一炸鸡锁骨摊位,以借用手机打电话为由拿到摊主安某某的手机后,趁其不备驾车逃走。后田某某、王某某二人利用安某某手机内的微信、支付宝APP进行消费,消费金额9649元,安某某的手机经物价鉴定为1048元。
2、2019年10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田某某伙同王某某驾驶白色新能源汽车(鲁******)窜至平邑县**路东段老年公寓斜对过一水果摊处,以借用手机打电话为由拿到摊主刘某某的手机后,趁其不备驾车逃走。后田某某、王某某二人利用刘某某手机内的微信盗刷600元,刘某某的手机经物价鉴定为394元。
3、2019年11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田某某伙同王某某驾驶白色新能源汽车(鲁******)窜至平邑县**路南一水果摊上,以借用手机打电话为由拿到摊主郑某某的手机后,趁其不备驾车逃走。后田某某、王某某二人利用郑某某手机内的微信盗刷3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安某某的证言;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扣押清单;被告人王某某、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田某某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祝雪芹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平邑县;
2、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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