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汾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1195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田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1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尹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1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华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与2019年11月25日被汾阳市公安机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孝义市看守所。
本案由汾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田某某、尹某某、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 0 1 1年至2 0 1 5年以来,郝某甲(己判刑)长期纠结犯罪嫌疑人王某甲、田某某、尹某某、华某甲等骨干成员,先后在冀村镇冀村华某乙、华某甲院内以及常立世院子旁边的空地内开设赌场。其团伙内部分工明确,王某甲、田某某负责赌场日常管理,发放工资,王某乙、成某某负责记账,华某丙负责抽头打罐(打罐指抽取红利),郝某乙负责用扩音器喊话维持赌场秩序,尹某某负责外围放哨。刑某某(已判刑)、王某丙(已判刑)、王某丁(已判刑)、武某某(另案处理)乔某某(已判刑)、马某某(已判刑)、负责维持赌场秩序以及外围放哨。该团伙长期召集汾阳市及周边县市的社会闲散人员以"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每锅3 0 0到3 0 0 0元不等, 郝某甲从中抽头百分之十的利润,谋取暴利,每日参赌人员5 0人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田某某、尹某某、华某甲在汾阳市冀村镇冀村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汾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建明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汾阳市**镇****庄**号。
2.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汾阳市**镇***街**号。
3.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汾阳市**镇****庄**号。
4.华某甲现羁押于孝义市看守所。
5.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6.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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