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房检一部刑诉〔2019〕591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11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北京市房山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里**号楼**门**号,现住此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11197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北京市房山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镇**街**号,现住北京市房山区**里**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田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属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2月22日至2019年3月21日;自2019年5月6至2019年6月5日),鉴于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某某、田某某收集梁某某、常某某等本市社保参保人员的医保卡,通过到医院冒名某某某,虚开处方药物,并对外出售的方式,骗取国家医疗保险基金。经核实,被告人王某某骗取国家医保基金共计2175756.033元;被告人田某某骗取国家医保基金共计719988.4917元。
被告人王某某、田某某于2018年8月30日经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田某某供述;2.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常某某等人证言;3.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4书证:医院缴费单据、处方、医保中心数据;5.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田某某以非法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骗取国家医保基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其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9年7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田某某羁押于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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