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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申某某、李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米检刑事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81984********,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号,现住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米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1日被米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1月20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申某某,男,汉族,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81967********,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米脂县**镇**村**组**号**室,现住陕西省米脂县**镇**村**组**号**室。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米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日被米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1月20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81991********,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米脂县**镇**村**组**号**室,现住陕西省米脂县**镇**村**组**号**室。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米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日被米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1月20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米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申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米脂县杨家沟镇宫硷村村民王某某于2015年前后在手机淘宝网上大量购买枪支配件,快递邮寄家中后并与同村的李某某、申某某在其家中将所有配件各自自行组装,制造成三支以火药为动力可以击发钢珠的改装射钉枪,后王某某、申某某、李某某每人持有一支用于山上打猎。2020年8月28日米脂县公安局民警依法在王某某、申某某家中提取到三支以火药为动力的改装射钉枪。2020年9月9日,经陕西省延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延)公(司法)鉴(痕迹)字[2020]18号枪支弹药鉴定书鉴定,米脂县公安局所送检的三支枪形物以火药为动力击发弹丸,能完成试射,具备发射功能,该3支枪形物均属于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 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申某某、李某某供述与辩解;3.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提取笔录及图片;4.鉴定意见:陕西省延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延)公(司法)鉴(痕迹)字【2020】18号枪支弹药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申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申某某、李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申某某、李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如考察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建议判处申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如考察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建议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如考察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槿

       2020年11月20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申某某、李某某取保候审于其各自住

所。

2.卷宗1册,电子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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