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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白某某、张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公诉刑诉〔2019〕15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11981********,汉族,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虞城县,住河南省郑州市******号院**号楼**。曾因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11月28日被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于2018年11月30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荥阳市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13日被荥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白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21991********,汉族,中专,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住河南省郑州市**区**镇**村**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于2018年12月13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经荥阳市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8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71990********,汉族,小学,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住河南省**县**镇**村**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于2018年12月20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经荥阳市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7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白某、张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9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某、白某、张某某三人,以牟利为目的,单独或相互,以买卖、交换的方式非法获取郑州市万科城、金地格林小城、郡临天下等多个楼盘业主的个人信息,上述个人信息中,包含业主姓名、业主电话、购房面积、房号、金额等内容,具有专属性和可识别性,严重侵犯了上述业主的个人信息安全及合法权益。

1被告人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共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共12219条,与他人交换946条。

1、2018年10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以200元的价格通过网络向微信昵称“安春金融”的人出售“润泽园全套”、“ 永威城” 小区业主资料,其中“永威城”的小区业主信息资料含有“买受人”、“联系方式”共计955条。

2、2018年10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以150元的价格通过网络向微信昵称“友信贷款付羽流” 的人出售“升龙凤凰城(完整版)” 的小区业主资料1931条。

3、2018年10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微信、QQ等聊天工具以3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白某出售“宏江瀚苑”的小区业主资料共计3072条。

4、2018年11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以300元的价格通过微信向今众家具店面经理齐某某出售“绿都澜湾2期樟园”的小区业主资料1432条。

5、2018年11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以500元价格通过网络向微信昵称“N”的人出售“金科城”的小区业主资料1993条。

6、2018年11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微信向今众家具店面经理齐某某出售“万科紫台”的小区业主信息共1383条、“紫禁华庭”的小区业主信息共1453条。

7、7、2018年11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向被告人张某某提供他人个人信息,用于交换彼此掌握的个人信息,向张某某交换的信息如下,万科“万和城三期”小区业主信息33条、“万和城候补”的小区业主信息136条、“绿都澜湾” 777条。

2被告人白某以牟利为目的,共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共7892条。

1、2018年10月21日,被告人白某通过微信、QQ等聊天工具以3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王某某购买“宏江瀚苑”的小区业主资料共计3072条。

2、2018年8月19日,被告人白某通过微信、QQ等聊天工具,从微信昵称为“小区资料Conch”的罗某某(另案处理)处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裕华满园”和“裕华光合世界”的小区业主资料1544条信息;购买“金科城”的小区业主资料1993条信息;购买“公园道1号”的小区业主资料735条信息;购买“中益7喜” 的小区业主资料548条信息。

三、被告人张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共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共6347条。

2018年11月3日、12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从陈鹏举(另案处理)处分别购买了万科城5期的小区业主信息共3320条、“万科紫台”的小区业主信息共1383条、“万科魅力城”的小区业主信息共1644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白某、张某某的供述;

2.证人罗某、付某的证言;

3.受害人李某、毛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4.同案犯陈某某的供述;

5.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及照片;

6.户籍证明、前科情况、到案经过、扣押及发还清单、电子数据检验报告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白某、张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高军

2019年5月15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被告人白某、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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