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刑诉〔2020〕57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921200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乡**村**号,现住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街**号**单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0月29日经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决定,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5日经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决定,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白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921200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乡**村**号,现住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街**号**单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0月29日经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决定,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5日经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决定,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10月8日、10与10日、10月15日、10月17日、10月21日、10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白某某先后七次在沈阳市铁西区**路**号**门“**超市”内窃取夏进牌甜牛奶、辉山核桃奶、安慕希酸奶等129件商品。
2020年10月11日、10月13日、10月16日、10月18日、10月19日、10月20日、10月23日、10月24日、10月25日、10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先后十次在沈阳市铁西区**路**号**门“**超市”内窃取喜之郎水晶之恋果冻、娃哈哈八宝粥等156件商品。
经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所窃取物品总价值人民币812元,被告人白某某所窃取物品总价值人民币389元。
被告人王某某、白某某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白某某身份证明材料、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被盗物品明细、提取经过、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二人系共同犯罪,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白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小囡
检察官助理 翟小莹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白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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