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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盖某某等人赌博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0〕45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3197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住任丘市**办事处****2014年4月4日因赌博被任丘市公安局行政罚款。2020年630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2日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盖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22196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办事处****号,现住任丘市建材新园小区15号楼2单元1603室。2019年9月18日因赌博案被任丘市公安局行政罚款。2011年12月20日因犯赌博罪被任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任丘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社,现住任丘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2月26日因赌博案被冀中公安局渤海分局行政罚款。2020年7月1日因涉嫌赌博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任丘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女,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81967********,回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胡同**号,现住廊坊市********胡同**号。2020年7月1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任丘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任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31975********,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现住任丘市**乡**村**号。2020年7月1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2日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盖某某、刘某某、马某某、任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份,被告人王某某、盖某某与董某某(在逃)伙同刘某某、马某某、任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任丘市安庄村王某某家组织三人以上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数额累计30000元,当场查获赌资数额累计108000元,其中被告人王某某、盖某某与董某某是聚众赌博的组织者,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任某某在赌局中为参赌人员兑换现金,每兑换10000元现金从组织者中获取100元的好处费,帮助赌局提供便利条件。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盖某某等人供述与辩解;

4勘验、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刘某某、马某某、任某某的手机收付款明细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盖某某、刘某某、马某某、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盖某某与董某某(在逃)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数额累计30000元,查获赌资数额累计108000元,刘某某、马某某、任某某明知盖宝贵、王双彪等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五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盖某某、刘某某、马某某、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艳芳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盖某某、刘某某、马某某羁押于任丘市看守所,王某某、任某某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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