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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盛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湖北省鹤峰县人,身份证号码422828********1583,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石门县**街道**路**市场楼上。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6月4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盛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身份证号码430726********361,土家族,小学文化,经商,住石门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6月14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盛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盛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2019年12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2020年1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2019年11月26日、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在石门县**街道**巷**麻将机店内开设“茶馆”聚众赌博;自2018年9月开始,被告人盛某某参与该麻将馆经营。该“茶馆”有四桌麻将,提供茶水、中晚餐等,并设有赌博规则,即打红中麻将只能自摸,不能点炮,红中代表任何字,放杠20元,自摸的杠各家10元,奖4、5个码,1/5/9为码,中一个码多10元;每局胡牌后,赢家为奖码,中码后刷卡交2元水钱;没中码则刷“公卡”进入下一局,并不需要交水钱;“水钱”是参赌人员在打牌之前购买一张“戴科刷卡”字样的卡,60元一张,卡里面有60元钱,每次给水钱就在麻将机上刷卡,每刷一次扣2元。该“茶馆”经营期间,王某某负责组织参赌人员打牌、记账,提供赌具、交“水钱”的卡片等;盛某某负责给参赌人员提供中晚餐、茶水服务等,也参与记账;二被告人抽头渔利后,盛某某每月固定分得2500元及赌场“晚班”营业额20%的提成。2019年6月3日15时许,石门县公安局破获该“茶馆”聚众赌博违法活动,依法查处了郑某某、于某某等16名赌博违法人员。截止案发,王某某、盛某某非法经营“茶馆”,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1950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账本等书证;刷卡机、卡片等物证,被告人王某某、盛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被告人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盛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盛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盛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学刚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51118****、1378788****);

2.案件材料和证据七册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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